裁判文书详情

温*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温*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了解甚少,缺乏感情基础,所以婚后才发现被告太个性,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始终未建立起恩爱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已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双方无和好的可能,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很好,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同时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和返还陪嫁物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并提交被告QQ聊天记录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主张返还彩礼款共计30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只是认可其中的8000元。原告主张婚后购买戒指和项链花费10000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且当庭认可该部戒指和项链存在并在被告处。

被告主张共同财产电视一台、冰箱一台、空调一台、双人床一架、沙发一套、洗衣机一台、梳妆台一个、电动车一辆、婚后购买四轮小卡车一辆、凉席一个、电磁炉一个、床罩一个、枕头两个、门帘两个、两个暖壶合理分割,原告对被告主张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又查明,被告主张陪嫁被子4床、褥子2床、另被告陪嫁10000元存折,被告提交邮政储蓄银行卡予以证实。原告对被褥予以认可,对陪嫁10000元存折不予认可。双方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主张。

另查明,被告主张结婚时有10000元认钱在原告母亲处,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向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生活中难免有矛盾发生,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正确处理好家庭中的矛盾,真正担负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为了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