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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1月21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0月30日生育长女孙*。婚后未置办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现我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结婚证1件,证明双方婚姻登记的时间状况。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婚后感情很好,但自今年7月份开始,原告不给我做饭,让我去我母亲家吃。我去坝上干活,原告不给我打电话,就知道玩手机,我干活回来的第二天,原告就起诉与我离婚,我认为现在夫妻感情没法说,孩子现在还小,不能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于200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2008年10月30日生育长女孙*,现在小学一年级读书。2015年7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去坝上打工干活,期间双方未有电话联系。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在庭审中,原告表示愿给付子女抚养费用。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债务。原告有个人财产小鸭牌洗衣机一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年有余,并生育一女孙*,应为和谐美满婚姻家庭。虽然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吵,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程度,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有积极维持婚姻家庭存续之诚意,考虑子女尚未成年,希望原告能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与被告多加沟通、互谅互让,修复夫妻感情,共同建立生活幸福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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