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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份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马*乙,现跟大舅在贵阳打工;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马*丙,现随姥姥一起生活,在垒头中学读初一。双方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结婚,谈不上有无感情,只是搭伙过日子。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相互之间无法沟通和交流,被告没有责任感,不尽作为父亲和丈夫的责任,从来只是考虑自己吃喝玩乐,不顾及我和孩子的感受,不管是生活上还是经济上都是靠原告一个人来支撑,为了孩子原告总是一忍再忍,但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并换回被告的心。近两年来双方的矛盾逐渐升级,导致原告对被告彻底丧失信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自己选择随谁生活,抚养费依法裁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感情没问题,更谈不上破裂,原告起诉与我离婚是背后有人出主意,我对孩子也很好,我平时对女儿也关爱有加,经常给孩子打钱,我的错误也会改正,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婚后于**年××月份生育一子马*乙,目前随其大舅在外打工,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马*丙,现随其姥姥一起生活,在垒头中学读初一。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同,在处理家庭事务中时有矛盾发生。2015年初双方因发生矛盾争吵,原告一气之下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七外出打工,双方便失去联系。2015年6月诉至本院,经调解无效。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好且育有子女,双方本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婚姻家庭生活,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虽有矛盾出现,被告在对待原告的生活态度上也有过错之处,但本人表示愿意改正,并表示今后好好对待原告,改正自己的错误,原告应全面考虑家庭和孩子的利益,给被告一个机会,同时离婚也不是解决家庭矛盾的唯一方法。根据原、被告家庭婚姻状况,此婚姻应予以维持为宜。原告对自己的离婚主张也未提供充分和足够的证据。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与被告马*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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