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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瑞东、被告张*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丙,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前认识一个月便草率结婚,没有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没有家庭观念,对原告不关心,原告生病了也不照管。2015年农历正月,因被告上网发生吵架,原告便回东吴村居住。自此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儿子,被告负担抚养费,返还个人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问题。

原、被告除当庭陈述外,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均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丙,现跟随被告生活。2015年11月18日原告张*甲起诉离婚,其诉称与被告张*乙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张*乙否认并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和抚育孩子过程中,应当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原告张*甲和被告张*乙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增加沟通与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张*甲称夫妻感情破裂,除当庭陈述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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