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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被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闹矛盾,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尤其婚后被告脾气越来越暴躁,吵起架来总是压制原告,不让原告反驳,甚至对原告父母不尊敬,在原告怀孕期间及生育孩子后,被告都没有改变这一现状,原告生活很不顺心,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原告因无法忍受无奈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不但不承认错误,还恐吓威胁原告及其家人,令原告彻底伤透了心。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由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唐*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问题。

原、被告除当庭陈述外,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均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甲与被告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乙,现跟随原告生活。2015年10月19日原告王*甲起诉离婚,其诉称与被告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唐*否认并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与被告唐*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女,在共同生活和抚育孩子过程中,应当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王*甲与被告唐*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原告王*甲和被告唐*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增加沟通与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王*甲称夫妻感情破裂,除当庭陈述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甲与被告唐*离婚。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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