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任*提供的住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电话不对,原址无此人”被邮政部门退件,应视为送达。原告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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