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任*提供的住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电话不对,原址无此人”被邮政部门退件,应视为送达。原告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