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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王*乙。由于婚前双方接触较少,缺乏必要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便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沟通感情,故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9月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仍无任何和好可能,且已分居近三年时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起诉到法院,请人民法庭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乙,双方因性格不合,不能相互沟通和交流,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1月,原告独自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达两年之久。原告曾于2014年9月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经过较长时间的分居生活,至今没有和好的迹象,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庭做工作,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和好无效。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14)献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育有一女且已成年,双方本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婚姻关系。在本案中,原告第一次起诉与被告离婚,鉴于双方结婚时间长和孩子已成年的实际情况,经过做和好工作,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造成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原、被告分居达两年之久,被告亦未积极主动配合诉讼和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其消极对待婚姻的态度,表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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