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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