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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高战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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