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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与被告曲彩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曲某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与现经常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冠县X乡X村,并不在山西省芮城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依据的管辖规定,是对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对于其离婚案件,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离开山西省芮城县原住所地已一年以上,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曲某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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