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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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