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与被告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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