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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柴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与被告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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