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荆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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