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双方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不和,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后双方因做生意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质证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经审核,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婚前生有一男孩,于2008年10月22日出生,取名张**。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11月回住娘家不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尽夫妻义务。共同生活中虽因沟通不够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分居时间较短,应判不离为宜。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