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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卫*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1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农历11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原告系男到女家落户。2004年6月16日生育儿子南*甲。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南*甲随被告生活。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原告的陈述,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分居至今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南*未到庭,其提交答辩状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婚生儿子南*甲随被告生活,要求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被告南*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因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告的陈述,经审核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农历11月22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原告系男到女家落户。2004年6月16日,原、被告生一男孩,取名南*甲,现年10岁,随被告生活。2008年1月2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10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南*甲随被告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婚生儿子南*甲随其生活,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原、被告均表示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帮互助,互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沟通不够且分居时间较长,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婚生儿子南*甲的抚养问题,因其长期随被告南*生活,且双方均表示同意孩子随被告生活,故婚生儿子南*甲随被告南*生活为宜,原告应当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南*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南*甲,随被告南*生活。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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