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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