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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运盐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王某某不服,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运中民终字第84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运盐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案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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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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