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1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互相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生理有缺陷,无法共同生活,于2010年7月收养一男孩,取名赵**。因被告在收养孩子之后至今不仅不治病,反而与原告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被告没有争吵、打架,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初九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5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身患生理上的疾病,不能生育,双方于2010年9月抱养一男孩,取名赵**,现随被告生活。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自2014年阴历8月15日起分居至今。原告吕某某称因被告的生理疾病而不能行夫妻生活,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生活中相互包容与理解,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产生矛盾,但双方之间矛盾的产生系缺乏关心、理解与沟通所致。鉴于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多点宽容,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关心,被告对其身患的疾病亦应积极治疗,夫妻关系有望改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