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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诉被告马*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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