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景仙绒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仙绒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仙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