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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77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均已成年。现因被告于2007年离家出走,毫无音信,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于1977年11月10日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均已成年。被告王*乙于2007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与家人至今无联系,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阿荣旗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及阿荣旗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两份,欲证明原、被告分居多年,被告王*乙于2007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户口复印件三页,欲证明两名子女均已成年。被告王*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王*乙对于上述证据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已近八年,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维护。被告王*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上述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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