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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岳*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镇郊法庭庭长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结婚,婚生女孩一名。近几年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份同居,后于2007年1月8日补办结婚证。婚初感情较好,婚生女孩一名岳*,现年10岁,学生。近几年双方有时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架,原告于2012年9月因劳务出国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已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自愿婚姻,婚后虽有时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并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要求与被告岳*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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