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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佟*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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