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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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