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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