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原告付*诉被告付*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