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自愿提出撤诉,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原告张*诉被告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翁*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解*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