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翁*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考虑孩子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