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考虑孩子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原告解*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周*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