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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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