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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