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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洪*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崔**,人民陪审员吴*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被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洪*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于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05年11月29日协议离婚,于2014年8月8日复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再次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洪*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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