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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于1999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张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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