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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崔**(主审)、人民陪审员吴*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关*、被告张*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要求与被告张*离婚,双方不存在共同偿还车贷的事实,被告去日本后一直未参加工作,原告平均年薪550万日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双方支出均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离开日本后仅将原告工资卡存留30万日元,回国后以信用卡方式划走,原、被告生活三年,原告至少赚得1100万日元,原告分文没有,都被原、被告花费;被告衣物及首饰均由被告离开日本时带走,不存在剩余衣物及首饰之说,且以上生活用品及奢侈品均由原告出资所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同意离婚,要求返还被告在日本的个人衣物及首饰,要求分割双方在日本共同偿还的车贷人民币2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在日本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1月17日回国,故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离婚意见书公证书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应准予。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在日本的个人衣物、首饰及分割双方在日本共同偿还的车贷人民币25000元问题,因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自认其所主张财产均在日本国境内,本院无法核实财产的具体情况及价值,故在本案中本院不与一并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刘*承担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张*承担人民币人民币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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