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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