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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1月13日生育一女。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受到打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高某某于1994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1月13日生育一女高思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表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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