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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