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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被告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葛*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自由恋爱,1986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葛**。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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