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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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洪*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白*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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