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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与黄*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被告黄*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我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无奈之下只好诉至贵院,要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别无他求,望贵院支持我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2月3日

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近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主婚姻,婚期较长,有一定感情基础,如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并考虑子女利益,和好是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甲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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