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任审理,并定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刘某某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甲与黄*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董*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王*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