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原告杨**诉被告柴*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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