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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双方感情还可以,后因被告于2013年4月12日突发疾病,经诊断为重症尿毒症5期,即慢性肾功能不全。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前的2004年1月就患有急性肾小球肾炎。患有该病,不仅在治疗上需要巨额费用,而且对夫妻生活及女性生育均有重大影响。被告不仅拒不承认病情,而且还同其母到原告单位无理取闹,并更换了房屋钥匙。被告及其家人的行为极大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也给原告及家人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原告曾于2014年2月提起过离婚诉讼,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的条件,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具体理由如下:一、1、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原告与被告是经过原告的姐姐张**介绍相识,经过慎重考虑后才结婚,婚后共同为营造幸福的家而一起努力。被告开办了英语学习班,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区某号,该房现由被告居住;2、原告的离婚理由是捏造的,完全不能成立,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被告在婚前就患有疾病,一直有意隐瞒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在2013年4月12日才突发疾病住进医院,双方在长达4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身体一直健康,没有过任何不舒服的症状,怎么可能就在婚前生病。另外,原告在起诉状中还陈述,被告更换家里的房屋钥匙,更是无中生有。熟悉被告的人都知道,被告知书达礼,从小受母亲的严格教育,虽然现在身患重病,但依然能乐观的面对人生、面对亲人,更愿意真诚面对自己生命中的另一半,即本案原告,被告本人愿意挽着原告的手一直坚强的走下去。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双方分居一事,虽然被告生病住院多次,每次重病期间,原告都不能亲自在病床前护理照顾,但是被告愿意相信,原告只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脱离不开,并非出于本意,不愿意亲自照顾被告。被告更不相信,原告是那种无情无义之人,毕竟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在被告生病之前,双方一直维持着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现在不能因为被告生病了,原告就忘记了曾经的海誓山盟,曾经说过相伴一生的承诺。原告提出的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受部分亲友的怂恿,在某些亲人因被告突发疾病后担心产生重大的债务,而让原告共同分担,因此才提出了离婚的请求。其实和婚姻比起来,很多的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不必要走到离婚的地步。因此,被告愿意和原告互相包容,彼此理解,共同维护好家庭生活。二、组建家庭不容易,因为被告的身体原因,此时共同经营的家庭更不能破裂,更需要稳定。自从被告生病住院后,已经几次和死神擦肩而过,每次死里逃生都让被告对生命有了重新认识,更加珍惜和原告的夫妻情分,同时在被告生病住院期间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有很多好心人肯借钱给被告,都是因为不忍心看见被告这么年轻的生命就凋谢,一次次伸出温暖的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出了离婚,会伤害很多真诚帮助过原、被告的人,会让他们有一种不安全感。目前已经有很多债权人得到了原告起诉的消息,起诉到法院,要求原、被告共同偿还债务。因此目前的状况下,维持这段婚姻的稳定是所有的人共同期待和祝福的。综上,被告不同意和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也恳请原告能够体谅被告在重病期间暂时不能尽到妻子的义务,也真诚希望原告不要在被告病中期间雪上加霜,希望原告能够用博大的胸怀多体谅被告,让被告有战胜病魔的心,燃起生活的希望。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突发疾病,经医院诊断为重症尿毒症5期,并产生了巨额费用,给彼此及家人造成了重大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故原告于2014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2月20日,大连**民法院作出(2014)西*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故该案移送到本院审判。

另查明,2014年5月,被告进行了肾移植术。2015年10月,被告进行了双眼白内障术。

再查明,被告患重病后多次住院治疗,但原告均未能在被告病床前护理照顾及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北**医院、大**谊医院住院病案及首都医**阳医院病案、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关票据、民事判决书等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以感情存在为基础。夫妻间应当有相互扶持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若不是被告患有疾病,相信双方的家庭生活应当非常之幸福美满。但现实生活中,被告正值而立之年,却患有重病并进行了肾移植、白内障等多项大型手术,但其并未就此颓废,而是秉承着热爱生活、渴望维护家庭的信念,顽强地与病魔进行抗争。在这人生难以决择的关口,原告理应伸出关爱之手,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被告最大的支持和心灵上的慰藉,而不应雪上加霜,提出与其离婚。现被告不介意原告在其患病住院期间未能尽到夫妻间的精心照顾和物质帮助,仍然珍惜和原告的夫妻情分。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未至破裂程度。只要原告能够珍视曾经的海誓山盟,相信双方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原告坚持离婚,不利于家庭和睦,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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