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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于学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于学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于学红的婚姻关系已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3)鞍千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解除,意识到与被告的诉讼已无必要,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于学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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