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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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