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谭某某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某某与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毕某某与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诉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战*甲诉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