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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在登记结婚,2014年2月5日生育一女冷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口角,现仍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冷某某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冷*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5日生育一女冷某某。原告现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此,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睦的角度出发,应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应互敬、互谅,妥善处理家庭事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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