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双方偶尔生气吵架,有时还动手打原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起诉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也为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某某。婚后双方偶尔生气吵架。2015年7月2日因生活琐事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没有感情了,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偶尔生气吵架,在共同生活中也是在所难免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几年来夫妻感情,以及完整的家庭关系,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好如初是完全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