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于恩水与被执行人裴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于恩水与被执行人裴赢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锦民终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

一、维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廖*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二、彩电、冰箱、电脑、裴赢的个人衣物归裴赢所有。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裴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00495号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