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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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