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郭*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离婚纠纷裁定书
申请人于恩水与被执行人裴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常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项*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