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叫李*,今年10岁。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去年12月份被告借随礼之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孩子不闻不问。我找过被告多次,被告父母却不让接电话,现我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感情,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俩结婚10多年,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很好,且育有一个儿子,如今已经10岁。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是可以继续生活在一起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生有一子,名叫李*,今年10岁。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曾发生过争吵。2014年12月份被告离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婚生子与原告一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已经双方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增进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多为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增强家庭责任感,是能够重归于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与被告黄*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