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离婚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青民初字第00561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如下:原告李*自愿给付被告李*子女抚养费15万元、单独给付李*20万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全部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005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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