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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8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名叫郭*,现已成年。后来被告经常打麻将,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我们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2010年我们开始分居至今已四年有余,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我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叫郭*,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口角打架。2010年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11月份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民事裁定书及原告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婚多年,但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有了矛盾不能互敬互谅,及时有效的沟通,且又长时间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被告未出庭,故本院不予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与被告郭*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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